《天津条约》是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分别与英法美俄四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统称。
以下是各条约的主要内容: 《中俄天津条约》 公使常驻北京:俄国得以在清朝首都北京设立常驻公使,这一举措使俄国能够更直接地对清政府施加政治影响,便于其操纵和干涉中国内政外交事务。
增开商埠:规定中国向俄国开放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通商口岸。
俄国商人可在这些口岸自由居住、贸易,并享受协定关税等特权,极大地拓展了俄国在中国的商业利益范围。
内河航运权:俄国船只获得了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的权利,这意味着俄国势力得以深入中国内陆地区,进一步控制中国的内河航运和贸易,对中国的经济主权造成严重侵犯。
领事裁判权:明确俄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即俄国侨民在中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管辖,而由俄国领事依照俄国法律审判。
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使中国丧失了对境内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俄国获取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即今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任何新的权益,俄国无需再与中国另行商议,即可自动享有同等权益。
这一规定使俄国能够坐享其他列强通过侵略手段从中国获取的各种特权,进一步扩大了其在华利益。
《中美天津条约》 公使驻京:美国公使获得进驻北京的权利,这有助于美国政府更紧密地观察和干预中国的政治决策,加强对清政府的外交压力。
增开商埠:新增潮州(后改汕头)、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商人可在这些口岸开展贸易活动,设立商行、货栈等,促进了美国对华商业扩张,加深了中国经济对外国资本主义的依赖。
协定关税:重申中国海关税率需与美国“议允”,进一步剥夺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使美国能够凭借低关税优势向中国大量倾销商品,掠夺中国的原料资源,对中国的民族经济造成沉重打击。
传教自由:允许美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自由传教、建立教堂,这为美国的文化侵略提供了便利条件,传教士借此深入中国各地,传播西方价值观和宗教思想,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秩序产生了冲击。
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美国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其公民在中国的一切诉讼案件均由美国领事审理;同时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确保美国能分享其他列强在中国取得的所有特权,进一步巩固了美国在华的侵略权益。
《中英天津条约》 公使常驻北京:英国公使可在北京长期居住,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清政府对外交使节进京的诸多限制,使英国能够更直接地掌控清政府的政治动向,对中国内政进行干涉。
增开十口通商:中国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
这些口岸分布在中国沿海和长江流域的重要城市,极大地扩展了英国在中国的贸易区域,使中国的经济中心进一步暴露在英国的经济侵略之下。
协定关税:规定英国货物进出口中国的税率,由中英双方共同商定,清政府失去了自主调整关税的权力。
这使得英国商品能够以较低的税率进入中国市场,增强了英国商品在中国的竞争力,严重冲击了中国的本土手工业和农业经济。
内河航运权: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英国军舰也有权驶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
这不仅使英国能够深入中国内陆地区进行经济掠夺,还为其军事威慑和侵略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威胁到中国的内河航运安全和国防安全。
赔款:清政府需向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
巨额赔款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进一步削弱了清政府的财政实力,使中国在经济上更加依赖外国列强。
传教自由:允许英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自由传教、租买土地、建造教堂等。
这一规定为英国的文化侵略打开了大门,传教士在传播宗教的同时,也充当了英国情报收集和文化渗透的工具。
《中法天津条约》 公使驻京:法国公使有权常驻北京,这使法国能够更直接地参与中国的政治事务,对清政府施加外交影响,为其进一步扩大在华利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增开商埠: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江宁(南京)为通商口岸,法国商人可在这些口岸自由贸易,设立领事馆等机构。
这进一步拓宽了法国在中国的商业活动范围,促进了法国对华贸易的增长。
协定关税:法国享有与英国同等的协定关税特权,中国海关税率需与法国协商确定。
这一规定使法国能够凭借低关税优势向中国倾销商品,掠夺中国的廉价原料,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利益和关税自主权。
传教自由:法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传教受到保护,地方官必须“厚待保护”。
法国还获得在各省租买土地、建造自便的权利,这为法国传教士在中国的传教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为法国的文化侵略提供了有力支持。
赔款:清政府向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
这笔赔款加重了中国人民的经济负担,削弱了清政府的财政能力,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
**内河航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