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奶粉事件是目前最让人关心的,广告词打着“一贯”好奶粉的飞鹤奶粉事件也贫贫发生,2010飞鹤奶粉事件——飞鹤奶粉陷入“诚信门”。今年三月份,《东方今报》连续刊登《 飞鹤 奶粉请给我一个说法》、《 飞鹤 奶粉出现问题再遭投诉》、《 飞鹤 厂家致歉消费者满意》等文章,详细报道了 飞鹤 乳业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梳理三篇文章,不能不让人产生种种疑惑,其中对 飞鹤 乳业的诚信,更是难以得出正面肯定。据《 飞鹤 奶粉请给我一个说法》、《 飞鹤 奶粉出现问题再遭投诉》两篇文章, 飞鹤 奶粉出现问题的是赠品。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赠品属于赠送的,质量出现问题,厂商可以免责,评论此事,多此一举。
然而,非也!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那么,《合同法》第191条已经说得很明白:“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品免费并不意味着厂商可以免责,免费赠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照样要进行赔偿。
那么, 飞鹤 奶粉赠品出现问题后,出现过怎样的赔偿情景?
据文中报道,当消费者发现属于赠品的奶粉气味儿刺鼻,可能有质量问题时, 飞鹤 促销员说:“奶粉腥是因为有海洋成分”;有的销售人员居然如此建议:“最好把赠品和正品掺着喝,赠品通常都是厂家的试用品,质量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