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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3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篇:[学校名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权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学校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民主评议监督权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代表

第五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以选举单位为基础,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原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以撤换或补选。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提案和议案,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和决定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对教代会指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包括确定代表名额、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会议议程建议等。

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篇:[企业名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以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建议权

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企业财务预决算、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通过权

审查通过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民主评议监督权

民主评议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第三章 代表

第五条 企业内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合理确定,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部门、车间。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职工意愿。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提出议案和质询。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九条 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在生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生产经营监督组、生活福利监督组、民主评议干部组等。各专门工作小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开展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包括起草会议文件、组织代表选举、征集提案等。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代表通报情况。

组织代表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培训代表,提高代表素质。

受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业工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篇:[事业单位名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民主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单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促进单位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和讨论权

听取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单位财务工作报告,了解单位经费收支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岗位聘任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单位职工福利事项,如职工体检、节日福利等方案。

 

民主监督评议权

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为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 代表

第五条 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各部门、科室,注重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教职工都有代表参加。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部门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代表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对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

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积极宣传和推动教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活动,协助单位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党委、行政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主席团成员应涵盖单位各个层面的代表,确保会议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单位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会议、组织代表培训、检查决议执行情况等,加强与教职工的沟通联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单位工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