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为适应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的新任务新要求,提高安置质量,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今后,江苏将在十个方面作出改进、完善和提升。
一是优化政府提供安置岗位的结构比例。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岗位安置质量,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二是明确省、市、县三级提供安置岗位的比例。
《办法》要求提供充足岗位保障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县、设区市、省每年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分别不低于辖区内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100%、20%和10%。
三是拓展安置渠道。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时,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招考;并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必须预留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是放宽安置地限制。
《办法》明确,对于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是统一回地方选择自主就业的办理程序、经济补助标准和享受的优惠政策放宽了安置地限制。
《办法》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地方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地方选择自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选岗前,完成个人申请、公正机构公正等程序,并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回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政府免费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创业税费减免等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是规定接收单位安排退役士兵的上岗时限和保障待遇。
《办法》规定,接收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七是确定社会保险接续的时限和缴费基数等。
《办法》明确,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起薪)的当月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安排上岗的,从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以逐月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退役士兵参加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退役后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退役士兵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退役后实际缴费时开始计算。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是提高待安排工作期的生活补助标准。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调整至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九是完善待安排工作期的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十是强调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有关禁止情形。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组织、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地各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长期亏损的企业岗位安置退役士兵,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
记者 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