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第一种适用情形:
1、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需要提醒、批评的;
2、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问题可能性;
3、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
4、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5、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
6、综合考核考评结果较差,以及巡视巡查、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7.其他需要提醒、批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