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受西方民主法治理念影响的我们,在被问到“是法治好还是人治好”的时候,总会毫不犹豫地说是法治。
但我们似乎从来都没有问过为什么。
为什么法治就一定优于人治?
为什么我们一提到人治,所回想起来的似乎就只有缺点?
人治难道没有什么优点吗?
如果人治真的“一无是处”的话,为什么我们的历史上有那么多的盛世、治世?
选人治,还是选法治?
如今,我们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我们现在觉得,不管是国家政治还是个人言行,都应该在一个基本框架中运行,这个框架当然就是法治,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社会”。
在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中,社会上有多元、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他们相互制约、相互控制,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张无形的“网”,以一种多元化的方式控制着社会权力。
而与法治相对的,就是人治,这又叫做“贤人政治”,它与法治最大的区别,便是它更依赖于执政者个人的品德、能力来治理国家。当然,这也是我国历史上最多采用的治理方式。
尽管先秦时期的法家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商鞅也曾推行严刑峻法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秦国。
商鞅
但自从暴秦二世而亡、自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我国长期以来提倡的就是人治,儒家的人治学说也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长期以来奉为正统的思想。
这种人治的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整个社会等级层次严格而分明,缺乏横向的权力制约。
在人治社会中,社会的治理水平几乎完全依靠执政者的才干、道德等自身能力。
假如统治者自身的能力非常强,又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平,那自然就能一手缔造出盛世,此时社会治理水平甚至有可能优于法治社会的。
而且,人治还具有一些法治不具有的优势,例如因人而异的管理方式及更高的效率。
司马光
资治通鉴中的人治理念
在我们漫长的历史中,我们一直坚持实践着人治的理念,当然也从中总结出了许多关于人治的要点和优势,回看历史,也许我们就能从中获得一些启发,重新思考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
《资治通鉴》是北宋司马光主编的一本多卷本编年体史书,书中总结了许多经验教训,供统治者借鉴。
虽然封建统治已经被推翻很久,但历史得失还是能帮助为我们的现在进行一些借鉴。
在《资治通鉴》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要是翻译成白话文,大概就是说后燕有一个“冠军”将军——宜都王慕容,他英勇无比,前后参与的战斗有257次,而且每次战斗时都奋不顾身,积累战功无数。
但后燕武成帝慕容垂却跟慕容凤说“现在大业刚成,你首先应当自爱”,并让慕容凤去做车骑将军慕容德的副手,来消磨他的锐气。
应该来说,慕容垂是我们古代所推崇的“人治”中的“贤明君主”,他13岁随父征战,文武兼备、勇猛多谋,他建立后燕,一生未尝败仗,是十六国第一战神。
但很明显,他同样采用的是人治的手段。
因为按照《资治通鉴》记载,慕容凤战斗勇武,按理应当得到擢升奖赏,但慕容垂却安排他去做慕容德的副手,这无疑不符合法治的理念。
但这却符合人治的理念:因人制宜,针对不同人的性格、才能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让每一个人都能获得最好的发展提升。
以慕容凤为例,他虽然骁勇善战,但容易冲动,因而派他去做性格沉稳的慕容德的副手,正是为了遏制慕容凤性格中冲动的一面,这有助于慕容凤的发展提升,也有助于后燕整个国家的发展。
而按制度办事,或进行法治治理,可能就达不到这样因人制宜的效果。
就像同样勇猛无比的夏侯渊也曾被曹操提醒“做将领应当也有怯懦的时候,不能逞匹夫之勇”,但夏侯渊对此并不以为意,最终损兵折将、还被黄忠斩杀。
这就体现了制度上的、按部就班的提醒有时候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大多数制度都设计了事后的惩罚措施,这种惩罚措施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到提醒作用,但人在冲动之时可能会对这些提醒视若无睹,甚至顾不上思考有什么后果,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高明的统治者或管理者明白,法治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关键时刻当然是人治更加灵活高效。
不仅仅是慕容垂,历史上高明的管理者——包括汉武帝、唐太宗等皇帝——都采取的是人治的手段,这么看来似乎高明的管理者都偏爱人治,而非法治,这说明了人治更加优秀吗?
汉武帝
人治的优势何在
综前所述,人治的优点之一是灵活高效。因为制度不仅有滞后性,更加会存在漏洞。
历史证明,再完善的制度都会出现一定的漏洞,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本不属于制度漏洞的问题,也可能会因为科技的发展而成为漏洞,这样法治就会出现漏洞。
例如,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消费行为产生了一种“革命式”的改变,相关业态、运营模式的变化飞快,但不管是监管还是法律都存在着滞后性,我们是在 纠纷发生之后,才发现电子商务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而相对来说,人治则灵活又高效,可以随时堵上漏洞,让社会继续顺畅发展。
其次,法治多是用事后处罚的方式来对人进行约束的。例如按照法律规定“盗窃要坐牢”,这样大多数忌惮于“坐牢”的后果,就不会进行盗窃,但在法律对于盗窃者进行处罚的时候,盗窃这个行为已经发生了,因而法治是一种事后的约束。
但高明的领导者采取的人治,则可以起到一种事前预防的作用。
就像慕容垂发现了慕容凤的性格缺陷,就可以防范于未然,让慕容凤磨练掉性格中冲动的部分,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最后,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法治无法解决的问题是人员派系的问题、是人员联合起来架空制度和权力的问题。
但高明的管理者,可以通过德治、道德教化等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个问题。
因而人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利用的。
例如在创业阶段、竞争初期乃至开国时期,需要更高的效率和更灵活的管理方式,就可以利用人治的手段,来保证每个人的长处都得到发挥、短处都得到弥补;而当社会运行稳定、公司稳步发展时,则需要开始引入法治,以保障多数人的公平和安全。
其实简单的就是,当我们仍处于不确定的阶段时、对于未知的领域,我们需要更多地采取;而当事情走上正轨、对于已知的领域,我们就可以开始建立制度、实施法治了。
又或者可以说,在具体事务的办理上我们需要的是法治,而在权力的分配和制衡方面,我们也需要引入一定的人治。
人治更好,也可能是幸存者偏差
当然,我们会觉得历史上高明的管理者都采取了人治的手段,也可能只是一种幸存者偏差。
幸存者偏差,是指当我们获取资讯的渠道都来自幸存者时,资讯就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实际上,受儒家思想影响,我国封建社会几乎都是采用人治的手段。
自汉以来,有无数人统治过这片土地,其中当然有德才兼备的贤君,也有荒淫无度的暴君。
当他们都选择人治时,我们当然会觉得高明的管理者都采用了人治,因为那些无能的管理者采用的也是人治。
人治,是一个过于依赖统治者自身才干的制度。遇到贤能的君主,人治可能会发挥极大的优势,管理者同样能够通过人治缔造盛世,但一旦管理者才能平平甚至道德水平低下,那么人治就反而可能会成为拖累社会发展的累赘。
因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法治才是最为有利的选择。
因为制度的运行并不依赖于管理者的才能和道德水平,它刻板而独立,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保障普通人生活的长久稳定。
这就是我们如今强调法治社会、坚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原因,它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因而,我们每一个人都应为建设法治社会而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需要从自身做起,尊重规则、敬畏法律,让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这样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才能得到长足的进步,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公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