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是,若合同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单位加盖的公章,那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是,若合同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单位加盖的公章,那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可能会导致实务中产生诸多争议,为此小编通过以下一个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案 例
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A承包B公司的办公大楼的工程施工并对工期、价款等进行了约定。但在该合同上,B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并未加盖公司公章。
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因内部纠纷,导致未能及时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对应阶段的工程价款并赔偿损失。B贸易公司则辩称未在合同上盖章,不是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其权利义务。
该案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一份合同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并未加盖公章,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小编认为,对于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认定合同的效力:
1、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在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中,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并非仅仅是一个自然人,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体现法人的意思,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理所当然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2、法律行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加盖公章,两行为之间法律效力并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公章并无自身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人来行使,加盖公章的人代表单位的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才可体现单位的意志,那这个能体现单位意志的“人”无非就是法定代表人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拿起公章加盖,其实其法律意义是一致的,代表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以欠缺公章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3、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在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中,除去对某些特殊性合同,法律规定了特别的生效程序以外,一般的合同成立生效并非必须是签字盖章同时具备,应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签字真实性得以确认,就该认定合同具有效力,此时应注重的是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但也要考虑到,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合同的生效需要双方“签字并盖章”,此时则应尊重双方对于合同生效的特殊约定,认定双方对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则该合同自条件成就后才生效。
4、真实意思表示
认定合同的效力还有一点就是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从合同的履行行为足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等情形),且在合同履行过程未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这也是从促进交易以及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不宜过分拘泥于加盖公章这一形式。
5、例外情形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结 语
对于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 不能以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只要结合合同履行过程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未对合同的生效有特殊的约定,也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等例外情形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