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尽管争议颇为强烈,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产前亲子鉴定做出明确的限制。在198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也只是针对亲子鉴定有简单的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也就是说,不鼓励,亦不禁止。
“公民的知情权需要保障,但胎儿的生命权同样重要。”在仝宗锦看来,产前亲子鉴定的另一客观效果,的确与做B超检测胎儿性别类似——导致父母对“不满意”的胎儿进行引产。“因此比较科学的方法是,国家尽快进行立法论证,通过法律手段对进行‘产前亲子鉴定’后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不要让‘知情权’成为扼杀‘生命权’的凶手。”
育儿网(http://www.yuerzhishi.com/)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