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无论如何,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由‘产前亲子鉴定’导致的引产行为,都是不仁道的。它扼杀了胎儿的出生权,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北京大学医学部伦理教研室主任李本富并不十分提倡这种做法,“产前亲子鉴定的问世,无疑是技术的进步,也的确是获得知情权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怀有‘非婚内子女’的母亲势必要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与日后的生活压力,因此难免选择终结妊娠。小生命从‘有’到‘无’,某种程度上也是文明的倒退。”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莹同时表示:“享受知情权必须附有一定的条件,不能滥用和扩大。”男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比如证明女方出轨的人证、物证,否则如果单凭怀疑就强拉女方进行鉴定,就是对知情权的滥用,也是对女方的不尊重。
“产前亲子鉴定,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有一定道理,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则反映了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意识的下滑。部分现代人对自己的婚姻关系,以及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已经导向一种消极漠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研究所所长、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