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林文栋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共同犯罪则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本案中共有五人犯罪,林文栋是起主要作用和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文栋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最终依法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林文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在法庭之上,林文栋还一脸阴笑,令常人难以理解,明明这人还很年轻,本来是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只要其改过自新,生命仍有许多可能,可林文栋就像是一个没有方向的人,向善对于他来说是难的,因为要克制自己的行为,他也并非不清楚杀人、抢劫是犯法的,人要遵守法律。
但向恶却是容易的,不需要多动脑筋,毫无规则,看似无拘无束,其实毫无意义,生命对于林文栋而言是空洞,缺乏意义,最终他也踏上了不归路,并且毫无悔改。
2012年5月8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签发执行死刑命令,21岁的林文栋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他的一生留下了什么?触犯法律,然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留给众人的不过是无知,因为无知,所以无畏;因为无知,所以心中没有规则;即使知道抢劫、杀人是犯罪,但对生命缺乏敬畏,而一个成熟的、有学识的人,懂得越多,越会克制自己的言行,心有敬畏,无愧于自己,也无愧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