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郭利不服提出上诉。2月4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谈起此案,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觉得“荒唐”。他告诉记者,郭利的维权行为不排除有瑕疵,“利用别人的短处提出无理要求”,但作为受害方的郭利是有权利提出要求的。至于其要求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属于民事法律调节的范围。
田文昌说,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法律完全允许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进行协商谈判。在谈判中,不管提出索赔的金额有多少,提起的次数有多少,只要提出的事项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都是不违反法律的。特别是通过谈判与商家自愿达成一致,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一个数额,这个数额无论多少,只要是双方出于自愿且不被法律禁止都是合法的。因此,即使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提出索赔300万元用于购买孩子终身保险并用于弥补自己因此耽误的误工损失等,都是合法的。
请求权是受害的消费者的权利,田文昌认为,“即使3000万元也无不可,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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