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心里,泰囧、港囧都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不少人当初看电影都是冲着囧招牌去的,不过,事实是,泰囧和人在囧途并不是一家,准确的说,泰囧还侵权了人在囧途。
2013年,武汉华旗诉《人在泰囧之泰囧》侵权,要求电影四大出品方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亿元。
光线传媒表示了积极的应战态度,称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公司已经制定相关计划准备积极应诉,目前正在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以减少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至于孰对孰错,光线传媒在昨晚及3月5日的公告中均强调,《泰囧》是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拍摄和上映的原创影视作品,受国家法律保护。
而华旗影视的代表律师认为:
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
同时,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
律师表示,将《人在囧途》与《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多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后续官司大战中,华旗称其剧本创作团队在《人在囧途》下映后即筹划《人在囧途2》的剧本创作,并找徐峥商讨合作事项,而徐铮拿走大纲,背着华旗公司找了北京齐天大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项为《人在囧城》。
这份答疑书中还声称,因为光线要继续拍摄《人在囧途3》、《人在囧途4》,彻底断送了华旗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一切市场商机,这才不得不起诉。
在《泰囧》发布会上,徐峥现场表示现在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所以我不方便说什么。
经过多年官司大战,近日,这场官司在经过两审之后,终于有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法院认为,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
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泰囧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名气所以应该赔偿。
消息一出,不少人都表示没想到这么多年我们都搞错二者关系了。
《人在囧途》是由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出品,叶伟民执导,文隽监制,徐峥、王宝强主演的喜剧电影。该片于2010年6月4日上映。当时凭借高口碑拿下了3763.5万人民币票房。
《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一部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品,徐峥首次自编、自导、自演,并联合王宝强,黄渤共同主演的喜剧电影。
影片讲述了徐朗、高博、王宝三人跨出国门远赴泰国,一路遭遇敌人狙击,上演泰国冒险传奇的故事。
影片于2012年12月12日在中国内地上映,上映首周票房达到3.1亿人民币,创造华语片首周票房纪录。截止2013年2月17日,《泰囧》获得12.67亿的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