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A股不是一个成熟的股市,所以相关的制度并不完善,比如说广为诟病的停牌复牌制度,这个制度就存在诸多的限制,导致限制很多上市公司动不动就停牌,所以完善制度的呼声很高,那么到底现在的停牌复牌制度是怎样的呢?
停牌又称“停止证券上市”,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或复核,如发现某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时,交易所可开具 “停止证券上市通知书”,暂停其上市的规定。停止证券上市一般有一个规定的时间。暂停证券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后,由交易所开具“恢复上市通知书”恢复其上市。倘若该暂停证券在暂停期满后仍未消除其被暂停的原因,通常就要终止其上市。上市证券的停牌、恢复均应报主管机构备案,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告。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停牌的情况各不一样。
停牌相关规定:
2006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什么是异常波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里列出了四种情形: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股票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股票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务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若遇到以上情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出现“停牌”字样,该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是空白。
复牌指某种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股改或者对价后,复牌第一天没有涨跌幅限制。而对于非股改情况下的复牌,是有涨跌幅限制的。
复牌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情况有: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或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时,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或复牌:1、在新闻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证券交易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做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2、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可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做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因素消除后复牌: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上市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证券交易所根据该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做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应该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从以上的这些制度来看,上市公司很容易利用其中的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停牌,而停牌后对于投资者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目前证监会已经开始着手完善A股的停牌复牌制度,让停牌不在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