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银行债权的担保。
什么是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动产质押有如下特征:(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2)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后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纯粹的物权,权利质权严格来说是一种准物权,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质押的表现形式,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
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能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权利只限于除财产所有权之外的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定财产权,至于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等)和专属权(如专利发明者的身份权、作者的署名权)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我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那么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它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对银行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旨在保护担保人不受损失。
借款人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形式,既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因此,借款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内容和程序均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
担保实践证明,反担保的做法能够促使第三人放心大胆地担任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者拿出自己的财产为银行设定抵押权和质权。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担保银行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