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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篇)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

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

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测算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方式等明确意见。

四、办理核保、抵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五、信贷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六、督促借款人按合同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催收风险贷款。

七、对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提出申请,交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初审。

八、经批准,按程序办理需要移交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并继续协助做好清收和诉讼工作。

九、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确保完整、有效。

第十条信贷业务部门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本文主要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业物关部分的内容,非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