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未经批准的药品并且销售,2016年10月24日,经山东省利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郝新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近日,东营市中级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郝新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
私自印制药品标签
郝新华是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的销售员,自21岁起,他就开始从事药品销售业务,在这个行业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雨。作为一个有着几十年从业经验的药材销售员,看到周围有人生产销售假药能够赚取高额利润时,他按捺不住利欲的诱惑,产生了制售假药的念头。
为了赚取利润,郝新华凭借向利津县县域内相关医院销售中药材和西药的便利,利用其多年来形成的药品销售业务关系,在其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证且不具有对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对人员、设备进行检验的情况下,私自购进粗制中药饮片进行分装。
郝新华为了让其生产的中药饮片能够符合药品销售形式,还私自印制药品标签并粘贴到包装上,标签上有“分包装合格证”“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分装员:001”“分装日期”等字样,为他的犯罪行为作了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
旅馆房间、河南老家成了生产车间
2011年1月以来,郝新华在任销售员期间,一直以药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向利津县内的有关医院销售中药饮片。
在郝新华与利津县有关医院开展药品业务期间,有关医院连续多年从郝新华处购进中药饮片,在双方进行药品交易时,郝新华先向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申报中药材购买计划,然后按照医院的医药需求,到安徽省“亳州市康美中药城”购买只经过粗加工的中药材。
购买中药饮片时,郝新华没有固定的联系人,谁家卖得便宜就买谁家的,然后在自身不具备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辨别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对这些粗加工的中药材按照1公斤1袋的标准进行分类包装,买得少的时候就直接在旅馆房间进行分包,买得多的时候就带回河南老家进行分包。分类包装完毕后,郝新华在每袋包装成品上粘贴自己印制的中药饮片“分包装合格证”,且冒用“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的名称作为生产厂家,同时加盖其自行伪造的带有“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质量管理科”字样的章。
在对中药材进行包装、命名、粘贴标签等事项后,郝新华将未经检验的中药饮片运至利津销售给有关医院。对于日常剩余的中药饮片及有关医院因检验不合格退回的中药饮片,郝新华将其暂存于出租房内,再通过晾晒、筛选等工作对这些中药饮片进行二次包装,随后再送至有关医院。
4年销售假药200余万
2015年,利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郝新华销售的中药饮片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后,于同年5月20日将郝新华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移送给侦查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1年1月以来,被告人郝新华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均系其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证且不具有对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对人员、设备进行检验的情况下,私自购进并进行简易分类包装的粗制中药饮片,均应按假药论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金额250万余元。2016年10月24日,利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郝新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
郝新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东营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自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郝新华销售假药的金额为223万余元,以郝新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