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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说明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现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使用现金范围:
(一)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二)出差人员差旅费;
(三)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四)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五)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收付原则
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第五条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尽量使用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
第六条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一律凭相关负责人审批的、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付款。
第七条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四、现金收入和支出
第八条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第九条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第十条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五、现金报销时间规定
第十二条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后3个工作日内报销,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个人购汇所借现金,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还清。

六、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十四条库存现金不应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类借款,及时催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第十八条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第十九条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人员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