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的三大发明:高利贷/传销/庞氏骗局
张庭和陶虹应该会坐牢的。因为我们的国家法律讲究“实质”
我以前在金融行业里面从业的时候,认识很多放高利贷,搞传销/直销,搞P2P;
其中不少老板的精力花在一个事情上,那就是怎么让自己的企业看起来不是放贷的,不是搞P2P,搞传销的。
他们把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条文,拿过来逐字的扣来扣去。
试图规避:
我举几家企业的例子:
例如某P2P平台,全国前三的,这个方式是有限合伙公司,例如针对某个项目,所有投资者(数量低于50,49个)集资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公司,当然更多投资者成立更多有限合伙公司,通过层层嵌套的股权架构,入资某一个企业项目;
当时,那个平台的法律顾问很强势,我们这个方式完全合法,符合公司法····
第二家平台,号称解债的,天下众合,这个公司案子现在还在查,他们一个简单的方式就是,把集资变成商品买卖,服务费佣金,并且还纳税了···将投资者伪装成债务人···
资金买入黄金珠宝后,进入企业。然后将来让另外一家企业进行回购····这操作,从外观看不出什么毛病。
第三家平台,整成私募基金的,这个操作更合法一些,因为基金的拍照的确难搞一些。这个迷惑性极大,段位极高,甚至连金融机构也上了套···经过层层的嵌套,竟然成了银行的理财产品。
最后去闹的投资者,见到了买银行理财的投资者,两者一对比,发现尽管名号不一样,但是他们的资金进入了同一个项目···
我当时经过研判之后,都否定了这些项目,我所在的投资管理公司,只有我一个人反对!
问题在哪里?为什么那么多法律专家,律师,也看不透?
法律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如果仅靠条文就能 起作用的话,那还要法官律师做什么?直接搞一台法律判决程序,人工智能审案不就完了吗?
这里面设计到一个概念:即名实相副,名不符的问题:
放到法律上,这就是叫“考虑立法者本意”,即基于事实基础。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的邻居敲门入你的屋子后,直接拿起刀,逼着你写了一张欠条····按下手印,并且严格的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格式形成了这么一个欠条。
由于你没有报警,无法证明这个欠条是被逼的,那么你的邻居去法院告能赢吗?
很明显不能!(当然过去有类似荒唐判决的),为什么?就是基于事实。
执法者不会根据这一欠条进行事实判断,需要有前因后果的分析,例如当时为什么借钱,怎么借钱,转账,走现金,你债主的钱是从那里取的,需要一整套因果关系,来认定。
这么一细查,这个事实就不存在了····
当年,我们公司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就是公司的一个合作方,有个老板,到公司来讨债,双方本来是合资入股一起开发这个地产项目,很小的一个项目,就两栋楼,结果呢没卖出去,实际上我认为我们的老板曾经口头上承诺给他兜底。
合作方不干了,他抛弃当时的合同,要求改成债权关系····到我们公司来找老板,当时办公室在三十层,那天晚上我少有的加班。
那个合作方的老板,就站在窗台上,说如果你们不同意,我立马跳下去····
我的那个老板,其实是大老板的太子,这个小项目只是他练手的,但是她被搞蒙了;
她没见这阵仗,可以想象。
当时就三个人,我,太子,一个助理,面对这阵仗,我看那老板可能真的被逼急了眼,于是为了缓和局面,我说行,咱们改投资合同,行吧,原来合同作废,咱签订债权确认关系····
最后签订了一堆文书,他拿走了····
最后,老板问我这怎么办?他们会以此打官司告我们吗?
我说没事,不怕。
她问为啥不怕;
我说咱们办公室里面有监控,他要是真的起诉打官司,你就拿出监控,告诉法官,当时他一跳楼做威胁,这里这么高。当时怕他行为过激,别说这两千万的,就是两亿,二十亿,我们都照样按他说的做····
好在,最后,对方可能回去拿着合同问过律师了,律师没有这么傻,最后用烂尾楼抵账了。
这就是法律实质:这就叫以事实为依据!
所以,别看张庭有这么复杂的股权结构,也有实际的产品。
但是依然逃脱不了传销的实质,最后抵不过一句: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事实
所以,张庭会坐牢的。